许昌市档案馆是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是集中和永久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四好、两服务”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挖掘、全面收集记录许昌地区发展历程和辉煌成就的珍贵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许昌市档案馆决定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我市不同历史时期各门类、载体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1.历任和现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以上领导等在许昌从事革命活动或视察、调研、指导工作时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录音、录像及实物等;
2.历任和现任许昌党政军领导及相当级别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从事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印章、录音、录像及实物等;
3.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存的反映许昌各个历史时期党的建设、发展历程、经济社会建设成就及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的各类史料、实物、文献、照片、影像等资料,或内部发行或公开出版的图书、刊物、画册及宣传片等资料;
4.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战士、老干部、劳动模范的生平事迹、入党资料、回忆录、传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获奖证书及军服、肩章、臂章等;
5.许昌籍(包括在市外或国外的原许昌籍人士)或在许昌工作、学习、生活过的非许昌籍,并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民间艺人、社会贤达等在许昌活动期间形成的有历史意义和保存价值的讲话稿、题词、自传、信函、日记、学历证书、回忆录、著作、研究成果、书画作品、获奖证书、谱牒、照片、录音(像)等资料及实物;
6.反映许昌各个历史时期的百姓生活、地域地貌、民俗民风、民族宗教、城市变迁、地方名优产品、风景名胜、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画册、手稿、信札、商标、广告、证章、地图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7.反映许昌地方特色的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戏剧、字画等有关作品的手稿、图像、资料(民歌民谣、民间传说、奇闻轶事等);
8.新中国成立前及成立初期各类报刊、杂志、出版物,各历史时期的票证、钱币、契约、土地证、合同、公告、聘书、牌匾、碑刻、拓片、宣传品等;
9.历代编修的市志、县(区)志、村镇志、各类专业志,以及宗谱、家谱、族谱等;
10.荣获省级以上表彰或命名的荣誉证书和物品(奖旗、奖状、奖杯、奖牌等);
11.重大事件亲历者、见闻者及其后人保存的录音、录像、访谈记录等口述资料,也可来馆或上门录制口述资料;
12.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及实物。
二、征集方式
1.档案资料的征集,主要有移交、捐赠、复制、寄存等方式。
(1)移交。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保存的归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可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捐赠。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本着自愿原则,鼓励无偿捐赠,颁发捐赠证书;适合陈列展出的,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在展出时标明捐赠单位、捐赠人。
(3)复制。所有权人无捐赠原件意愿的,可由市档案馆采取仿真复制、复印、数字化扫描等方式,征集复制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4)寄存。所有权人无捐赠、出售意愿,又无保管条件或保管条件差的,可签订寄存协议,由市档案馆免费代存。
2.移交、捐赠、复制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市档案馆对其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3.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含复制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4.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者,寄存期间的利用方式及权限由双方商定。
三、征集时间
即日起,长期有效。
四、联系方式
可采取面谈、委托代理人、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市档案馆接收征集科联系,也可上门协商办理有关征集事宜。
联系地址:许昌市建安大道1516号许昌市委市政府西院8号楼许昌市档案馆
联 系 人:刘忠祥
联系电话:0374—2962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