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单位、公民和外国机构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地方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二、承办机构
许昌市档案馆
三、服务对象
单位、公民和外国机构或者个人
四、服务条件
相关人员或组织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五、档案出具证明方式
通过在档案复印件上加盖许昌市档案馆档案复制章作为档案证明,效力等同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七、服务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夏季)15:30-17:30,(冬季)15:00-17:00。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相关要求
1、利用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许可后方可查阅档案资料。
2、利用人员要服从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公物,文明办事,自觉维护阅览秩序和环境。
3、利用人员不经批准不得拍照、复制、摘录控制利用档案资料,违反者将中止查阅利用。
4、利用人员要珍爱档案资料,不得故意折、损、污、毁档案资料。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要配合接受处理,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转发、出版复制摘抄的档案信息。
6、利用者要自觉向工作人员反馈利用效果。
十、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许昌市档案馆
联系部门:保管利用科
联系电话:0374-2966079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