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档案馆是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保管基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提出的“四个好、两个服务”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深入挖掘、全面收集记录许昌地区发展历史的珍贵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许昌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个历史时期的珍贵档案资料。
一、征集内容
1.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资料(包括地方史志、年鉴、地图、简报、通讯、年报、统计、会议资料及相关著述、资料汇编等纸质文献及音像、电子等资料);
2.我市各新闻、出版单位及有关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和音像、电子等档案;
3.许昌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书信体文献,主要包括手稿、著作、日记、工作笔记、便签、题词、入党申请书等手迹;
4.许昌籍(包括在市外或国外的原许昌籍人士)或在许昌地区工作过的非许昌籍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宗教等各界具有重要影响的人士、专家、学者、社会贤达、英雄模范、体坛名星、文学艺术及其他重要人物的各类档案;
5.地方名优产品介绍、本地风景名胜、文化遗存的文献,当地传统物产、特色或支柱产业文献、老照片、实物等;
6.家族或个人编写的宗谱、家谱、族谱(包括个人编辑出版的或内部交流的资料);
7.反映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变迁、农村建设等历程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8.我市民间组织形成文件、资料和实物(包括各群众组织自办的报纸、传单、战报、照片、录音、录像、宣传画、票证以及像章、胸章、臂章、印章等);
9.反映我市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10.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1.无偿捐赠,市档案馆为捐赠单位或个人发放捐赠证书;
2.如无法提供原件,档案馆可通过拍照、复印、扫描等方法进行复制;
3.为了保证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市档案馆长期接受捐赠;
4.各捐赠单位和个人在捐献时,请附通讯地址及个人联系方式,以便联系。任何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档案资料,市档案馆负责保存、整理,并专门收藏。